公司上市审计的流程
根据《审计法》,公司上市审计的流程如下: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根据《审计法》: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公司的选择的注意事项:
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数据记账处理,而企业在境外上市,则需要审计公司在对中国公司的财务数据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核准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目的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证券委、金融管理局)允许的会计准则进行转换。
公司上市的风险:
(一)筹资、投资盲目,并购无规划:新上市的公司常利用募集到的资金进行资本运作,用于投资或并购其他企业,以扩大自身经营规模,扩展经营领域。
(二)股价波动异常:企业的经营举措公布后,股市将有提前量的反映,这是对未来的预期,而实施方案后的影响将在后期得以体现。
(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审计法
第一步、新设设立
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步、改制设立
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4)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
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
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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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必经流程:第一、股份改制(2—3个月):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第二、上市辅导(12个月):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第三、发行材料制作(1—3个月):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第四、券商内核(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第五、保荐机构推荐(1—3个月):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第六、发审会(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第七、发行准备(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第八、发行实施(1—4周):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第九、上市流通(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第十、持续督导(2—3年):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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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改制、上市的主要阶段
1.改制阶段。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其经营主体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围绕主营业务连续经营至少三年,公司通过必要的改制重组,具备法律的进入证券市场的规范基础,并应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1)成清晰的业务发展变化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公司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通过重组改制为符合要求的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辅导阶段。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必须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要求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一年,通过辅导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3.申报上市材料及审核阶段。辅导期满后由当地证管办验收,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于受理申请文件后60个工作日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二、各个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1.改制阶段。在改制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督促、指导、规范公司的改制重组工作;
(2)对公司近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实施审计程序,出具企业改制所需的专项审计报告;
(3)出具股份公司设立的验资报告。
2.辅导阶段。在本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1)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2)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3.申报上市材料及审核阶段。在本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出具股份公司上市时三年为一期的审计报告;
(2)出具股份公司上市时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果需要);
(3)出具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审核报告;
(4)出具股份公司改制前、后的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
(5)出具纳税鉴证意见;
(6)出具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意见;
(8)配合主承销商做好中国证监会初审意见的答复工作。
三、公司改制、上市的各项筹备工作
1.由企业负责人和产权所有者代表共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作为为改组和上市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委员会之下应设“股份制改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之内至少应考虑设两个组:秘书组和财务组,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改组方案、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一系列文件以及内外联系、协调、推动等组织工作;财务组主要负责资产、负债清理,编制财务报表、盈利预测,选定经证券主管部门授予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包销机构,选定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2.搜集资料,草拟改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3.准备设立(或改组)公司的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所必需的有关材料;
4.企业原来对外订阅的重要合约,对上市或上市以后有关联、有影响者,应进行清理、鉴别,判断其影响程度,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方案;
5.与有关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取得各方面的支持;
6.备齐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所需审计、资产评估及见证的全套资料;
7.协助主承销商拟定招股说明书并确定募集资金用途;
8.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募股承销、包销的协议书,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商定上市交易的各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