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打篮球受伤、。我应该负多少责任呢?
在课间我和同学打篮球、。我是防守、。他进攻、。我看他左手运球、。我就伸手上去抄球、。不料他突然朝左边一个转身、。我也没有来得及退让、。他的鼻子撞在了我的头上、。然后回到班...
在课间我和同学打篮球、。
我是防守、。他进攻、。我看他左手运球、。我就伸手上去抄球、。 不料他突然朝左边一个转身、。我也没有来得及退让、。他的鼻子撞在了我的头上、。
然后回到班上老师也没有让我陪他去医院、。只是让我们班的另外两个同学去的、。回来说是鼻梁骨折、。不过没什么事情、。 那是在镇上的医院做的CT、。
后来第二天老师见状、。通知了他的父母、。然后他的父母带他到市医院做的核磁共振说是估计要做手术、。
过了几天老师叫我到办公室了大概是要做手术了、。问我的赔偿问题、。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老师总是压着我问的、。问我要付多少责任、。我只能说最多对半付、。
然后他开刀去了、。
开完刀、。报了销来学校要赔偿了、。
问我、;钱的意思、。
我的父亲说按法律程序该赔多少配多少、。
我想问的是、。 我们到底该付多少责任呢、。
我是高中生、打球在课间学校也是全封闭的、对方父母提出50%的赔偿、关键是他的病情我父母都一无所知、 展开
我是防守、。他进攻、。我看他左手运球、。我就伸手上去抄球、。 不料他突然朝左边一个转身、。我也没有来得及退让、。他的鼻子撞在了我的头上、。
然后回到班上老师也没有让我陪他去医院、。只是让我们班的另外两个同学去的、。回来说是鼻梁骨折、。不过没什么事情、。 那是在镇上的医院做的CT、。
后来第二天老师见状、。通知了他的父母、。然后他的父母带他到市医院做的核磁共振说是估计要做手术、。
过了几天老师叫我到办公室了大概是要做手术了、。问我的赔偿问题、。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老师总是压着我问的、。问我要付多少责任、。我只能说最多对半付、。
然后他开刀去了、。
开完刀、。报了销来学校要赔偿了、。
问我、;钱的意思、。
我的父亲说按法律程序该赔多少配多少、。
我想问的是、。 我们到底该付多少责任呢、。
我是高中生、打球在课间学校也是全封闭的、对方父母提出50%的赔偿、关键是他的病情我父母都一无所知、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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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你家应当给点补偿,这是人情和道德方面的事了。
老师本来就不明白,赔偿是有过错的情况下,本事件,你没有过错,篮球运动是有一定风险的,防守是该项运动所必须的。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诉讼),法院最多也是调解,给予适当补偿,不会像你所说的对半,那是绝对不公平的。否则,要想当后卫,就得先准备点赔偿金了。
你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例:
几个中学生在午休时到操场上踢球,甲带着球到了乙的球门禁区,准备进攻。甲一脚射门,乙不但没有扑到球,而且在手上弹了一下,正好打在自己的眼睛上,眼部严重受伤几乎失明。乙的家长把甲告上法庭,以向甲索赔损失。
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踢球行为造成守门员乙的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都没有过错,此时应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这个行为造成这个损失完全符合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但是这种案件如果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话,对踢球的这一方是不公平的,踢球本来就存在风险,甲不存在过错,不应该由甲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足球运动是充满风险的运动,受害人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就应该视为他愿意接受风险,造成损害不应该让他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体育是有风险的,既然知道这个活动是有风险的,还自愿去参加,对于造成的损害任何人都不负责任。足球是有风险的活动,乙既然参加了,就是自甘风险。造成损害是意料之中,赔偿是不合适的,这个案件不赔更公平。
下面做一下法理解释: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及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含义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2)适用对象
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
——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双方皆无过错
(3)公平分担损失归责所调整的范围非常狭窄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一个人的行为造成另外一个人损害,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一律都要适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分担损失,结果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它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侵权法的规则。
结论: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方均无过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别多想了,好好学习吧,将来考个好一点的大学,当个法律专家,哈哈。
老师本来就不明白,赔偿是有过错的情况下,本事件,你没有过错,篮球运动是有一定风险的,防守是该项运动所必须的。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诉讼),法院最多也是调解,给予适当补偿,不会像你所说的对半,那是绝对不公平的。否则,要想当后卫,就得先准备点赔偿金了。
你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例:
几个中学生在午休时到操场上踢球,甲带着球到了乙的球门禁区,准备进攻。甲一脚射门,乙不但没有扑到球,而且在手上弹了一下,正好打在自己的眼睛上,眼部严重受伤几乎失明。乙的家长把甲告上法庭,以向甲索赔损失。
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踢球行为造成守门员乙的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都没有过错,此时应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这个行为造成这个损失完全符合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但是这种案件如果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话,对踢球的这一方是不公平的,踢球本来就存在风险,甲不存在过错,不应该由甲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足球运动是充满风险的运动,受害人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就应该视为他愿意接受风险,造成损害不应该让他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体育是有风险的,既然知道这个活动是有风险的,还自愿去参加,对于造成的损害任何人都不负责任。足球是有风险的活动,乙既然参加了,就是自甘风险。造成损害是意料之中,赔偿是不合适的,这个案件不赔更公平。
下面做一下法理解释: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及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含义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2)适用对象
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
——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双方皆无过错
(3)公平分担损失归责所调整的范围非常狭窄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一个人的行为造成另外一个人损害,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一律都要适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分担损失,结果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它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侵权法的规则。
结论: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方均无过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别多想了,好好学习吧,将来考个好一点的大学,当个法律专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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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半最多了 又不是故意伤害。
开什么玩笑= = 又不是故意打闹
是在打篮球 !! 运动健身难免有点损伤
又没人强迫他来打球 坚决不可能全责的
开什么玩笑= = 又不是故意打闹
是在打篮球 !! 运动健身难免有点损伤
又没人强迫他来打球 坚决不可能全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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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学校吗?是的话在课间打球学校负责赔偿的,你又不是故意的,学校付大半,你去医院看看买点水果OK 了,望采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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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问一下 你是高中生还是大学生?是在哪里打的球,学校还是在外面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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