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5.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2001年3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下去救人,... 5.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2001年3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80公分,但孙、王二人仍不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什么形式的犯罪?是何罪?为什么?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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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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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谁,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或公众,或他自己的人的另一个人的权利,财产或其他权利,提交的紧急躲避危险,从而造成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

无奈之下,陈一手抢过摩托车,另一只手将丁推下摩托车(丁倒在地上,但没有受伤)。骑自行车逃逸行为是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刑法第2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相对较大的反复或者他抢断,应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应当或者单处,被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陈撬开摩托车后部工具箱的锁,将2000元现金和存款证明作为自己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由于工具箱是锁着的,2000元现金和存款证明处于封闭状态,陈有夺取财物的意图,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将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违反,构成破坏财产的犯罪。

扩展资料:

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几天后,陈某利用伪造身份证到期前的2万元存款提取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伪造、涂改居民身份证罪,涉及犯罪,选择重罪处罚

综上所述,陈某构成盗窃罪、破坏财产罪、伪造居民身份证诈骗罪(选一罪)、多罪并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 (法律概念)

天际征鸿1984
2012-01-08 · TA获得超过306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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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犯罪理论 不作为是指 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 能够履行义务却不履行 导致了危害结果 孙某作为幼儿教师 负有保障幼儿安全的义务 见小孩入水而不救 已经违反了上述义务 构成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王某无罪 王某没有救助幼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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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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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孙某身为该班的老师组织学生进行活动时,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学生遇险时有救助的义务,但是其却未尽到救助义务,该做而不做属于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分直接与间接,孙某属于间接犯,其能预见到天天死亡的结果,但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的故意杀人罪。
2、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只是个路人,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其救助与否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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