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题求助
(1)王五就唆使孙七将赵六的儿子打成轻伤,王五在这起故意伤害案居于何种地位?应如何处罚?
(2)李四是否构成是张三、王五、赵六三人盗窃犯罪的共犯,为什么?
(3)张三、王五、赵六在这起盗窃犯罪中分别居于何种地位,刑法规定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
一、
1、王五和孙七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王五属教唆犯。
2、构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张三、王五是主犯,赵六是胁从犯。赵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1、要撤销假释。因为在考验期内犯罪。
2、构成累犯。从重处罚。盗窃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先对盗窃罪量刑,然后按“先减后并”对他的6年未服刑期和盗窃刑期量刑,再对抢劫罪量刑,前后两个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分析如下:
1、王五在故意伤害案中属于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或者是故意引起他们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的本质特征在于他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而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其犯罪意图是通过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李四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各个共犯人有直接的意思联络。本案中李四未着手实行盗窃,但是其联络、分赃已有共同盗窃行为。
3、张三是主犯
处罚:应当按照张三在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五是从犯。处罚:对于王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六是胁从犯。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简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是的。因为他虽然中途逃走,但是并未及时组织犯罪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3)张三是主犯,王五从犯,赵六胁从犯。张三承担全部共同犯罪的罪行处罚,王五比照张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六比照张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