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如下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的51个国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尔摩会议将两国际机构合并,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扩展资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职责
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
(Ⅰ)促进发展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措施;
(Ⅱ)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
(Ⅲ)可以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Ⅳ)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
(Ⅴ)对于在知识产权方面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
(Ⅵ)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
(Ⅶ)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服务工作单位名册,并发表这种名册的材料;
(Ⅷ)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