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派出所不给改怎么办?
名字是可以改的,成年人改名要满足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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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先了解派出所内部规定可以改名的理由
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2、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
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6、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况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登记条例》
当事人可以向派出所再次提出改名申请。公民依法享有个人更名权,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就可在当地派出所更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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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
3、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但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的现象还很普遍,有些地方仅仅是不想多事而拒绝提供相关的服务。另外为了提高治安管理的连贯性和便利性,对修改姓名的管理还是比较严的。
三个办法。
一个是再次提出书面申请认真说明自己的理由和权利;一个是按上面朋友提到的顺序,找人托关系疏通;一个是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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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首先书写更名申请,说明改名原因;
到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开证明;
到派出所户籍申请改名(成功的可以进行如下步骤);
携带个人有限证件到县一级部门的户籍处签名确认;
携带原户口薄,到所在地的派出所打印新的户口薄;
需要注意的是:姓名变更中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
每个公民都有一次改名字的权利,因为户口本有曾用名一栏,只要曾用名一栏是空白的就可以改名字。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赋予每个公民姓名权,更改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