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上关于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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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 年前:国税发[2006]31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发产 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 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 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 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 年前,税法规 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就要确认收入,而不是交楼时才确认收入。 2、2008 年后: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 《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 实现。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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