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和价值发生冲突时应怎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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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让每个孩子都能正常讲话,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阳光语言矫正学校
1992年开始语音病理学研究,北京、上海 、长春设有校区,功能性构音障碍、腭裂语音障碍、听力言语障碍、语言发育迟缓、口吃等多个语音矫正和训练项目,对大舌头 口吃等各种语言障碍有数万例矫正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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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和价值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当真理与价值处在十字路口时,方向的抉择,需要有尺度的把握和理性分析。
价值原则又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斗争的基本原则。正因为价值原则是维护一定人、一定社会具体需要和利益的原则,所以在人类社会处在分裂、对立和阶级差别的历史条件下,才不能把人的本质的丰富化和实现当作一个抽象的观念,当作一切人的自发的共同目标。在这里,价值原则就意味着斗争,即人们的根本利益、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只有坚持符合人类进步的需要和利益的价值原则,坚持不懈地反对落后的、狭隘的和腐朽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势力,才能使正确的价值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
上述两大原则的实际作用和表现,不论人们对它们的自觉程度如何,思想和理论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客观地、现实地存在着的。它们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活的本性和内在矛盾,体现了真理和价值范畴的社会功用。两大原则的矛盾性质及其理论意义以上,从范畴的社会功能表现两方面考察了真理、价值范畴的实践个性。这种考察,使我们能够从一个统一体中两个矛盾方面的意义上,去理解真理与价值的广泛区别和联系。
真理范畴、真理原则体现了人类对于作为客体的世界的普遍本性和内在尺度的意识,它是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性内容的概括和抽象。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它反映和体现着全部客观规律的作用的一般性质和地位。价值范畴、价值原则体现了人类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普遍本性和内在尺度的意识,它是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性内容的概括和抽象;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它反映和体现着主体能动性作用的一般性质和地位。两者的客观基础和内容实质决定了真理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是主客体之间矛盾的集中表现。客体本性与主体本性、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客体作用与主体作用、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等等现实的矛盾,集中地、综合地体现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就构成了真理与价值矛盾的丰富内容。
以此为内容的真理与价值的对立,表现为人们有目的的活动中一系列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的因素和环节。例如:
无条件地、全面地承认对象的客观真实性,同对这种真实性加以取舍、选择或改变对象使之具备另外的真实性之间的对立,是真理与价值之间对立的重要形式。它们意味着,主体关于客体、对象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有两个不同的出发点,前者从容体本身出发,后者从主体的需要出发。客体本身并不包含主体的需要,它的本然属性对于主体需要来说,既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因此,从客体本身出发就包含着不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而从主体需要出发则包含着对客体现实的某种否定。
无条件地、全面地遵循现实(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客观规律,与有条件、有目的地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现实及其规律为主体的发展服务,是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不同要求。按照真理原则,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朝着全心全意地认识真理和达到真理的方向发挥,否则便不可能获得完全的真理。而按照价值原则,则把掌握真理作为实现价值的条件和手段,否则真理是无用的。真理从事物的因果必然联系方面揭示了目的和手段的内在一致性,它侧重于确定目的的前提,侧重于实现目的的道路、手段的必然性,侧重于原因;而价值则从结果的最终实在性方面显示了原因的过渡性、目的和手段的可分离性--达到某一目的不必非得始终保留某一手段,它侧重于目的和结果,侧重于人选择目的和手段的各种可能性、灵活性。与此相联,真理的现实表现,常常同认识过去和现实、强调事物的本然相联系,价值则常常同向往未来和可能、强调人为相联系;真理主要是原则的坚定性和一贯性的基础,价值主要是策略的灵活性和多变性的原因。
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以客体性事实及其规律为基础的统一性,与以主体性事实和需要为标志的多样性,是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所带来的不同社会结果。这是因为,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世界、客体本身是统一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必然是统一的或能够统一的,因此真理意味着人们的统一、一致;按照主体的需要和尺度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主体本身多层次、多维、多种社会条件的情况下,人们的价值关系、价值意识和价值活动必然是多样的、多维的。结果和发展趋势的"一"与"多",构成了真理与价值矛盾的又一种形式。
迄今为止,人类掌握真理的成熟形式是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等。科学是由反映客体内容的知识、有严格客观规定的观察和推理方法、特殊的社会组织和活动方式、应用规则等等所构成的。科学本质上是真理的社会表现形式,它以真理和达到真理的途径为实质和核心。而人类掌握价值的形式,则直接通过广泛的、全面的社会生活本身而存在着。经济、政治、道德、艺术、法律、科学、宗教、习俗等等生活领域,本身都是价值的领域。科学和社会生活之间、科学本身的真理要秦同社会生活价值要素之间,存在着一系列重要的差别和矛盾,今天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例如,许多科学成果的道德中立性与人们对科学的道德要求之间存在着的现实矛盾;科学本身发展的无情逻辑,与人们用科学来解决由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新问题的热切期待之间的矛盾;科学的新发展给传统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观念造成猛烈冲击,同社会需要维持稳定的价值标准之间的矛盾;等等。科学与社会利益、福利、效益,与生活中的理想和道德等等之间,日益表现出非天然统一的性质,这正是真理与价值的矛盾在今天的突出表现形式。
R·S· 科恩的一段话,比较典型地描述了一些人对当代科学与道德、真理与价值之间矛盾的感觉?完美的真理是痛苦的。科学不再是人类进步的完全具有启发作用的同盟军了,虽则它一度曾似乎是这样的同盟军;具有人性的人会警惕地注视着科学地理性化的社会秩序的任何一种模式、注视着过分严格地专注干事实、过分把智力资源集中于能够使人类的生活和文化机械化的各种技术领域……我们再次认识到科学在道德方面是中立的。它并没有自动地成为一种行善的力量……此外,科学扩展到对社会与历史的研究,这决不是科学共同体内的一种人道主义许诺的保证,也不是科学知识中的道德睿智的保证。
科学与道德、真理与价值之间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种种表现,具有今天的时代特征。但是,这种本质上的矛盾决不是今天才有的。它是人类解决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矛盾的道路上必然存在的课题,只是随着科学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在今天表现得最为明朗、最为尖锐罢了。
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们看作是偶然的、个别的、不合规律的现象。相反,我们正是需要从这个古已有之、而今天业已成熟的矛盾问题中,看到人类发展中一个规律性的线索,从中得到深刻的启示。
至少就理论上看来,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有下列几点:
(1)真理与价值构成人类实践-认识活动中的一个本质矛盾。这个矛盾在一切主客体关系中都是客观存在着的,它根源于世界的客观性和主体人的目的性。因此,唯物主义的、科学的态度,是承认这个矛盾,如实地揭示这个矛盾双方的地位和特性,区分它们在人的活动中的不同性质和作用。
承认矛盾,首先就要承认统一体中矛盾双方的存在,承认它们彼此之间的区别和对立,承认分析和解决这个矛盾是一项基本的任务。在透彻地探讨矛盾双方的特性和相互制约性质之前,过早地断言二者的统一和转化,往往容易造成理论和思想的简单化;但是如果脱离了二者之间矛盾的联系,也不能够清楚地看到它们各自的特性。所以,确立关于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矛盾观念,在理论上是一个基础性的环节。
(2)孤立地看待真理或价值,都是片面的。它们各自作为矛盾的一方,是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的;它们各自体现的客观内容,都只是主客体全面关系、实践-认识整体过程的一个侧面。从人与世界的全面关系来看,真理和真理原则、价值和价值原则是各有分工和侧重的,单独来看,它们都有自己的个性、局限性和片面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真理与价值都具有互补的性质。这就是说,单独的真理具有关于客体的全面性,单独的价值具有关于主体发展的全面性,而它们对于整个的主客体关系来说,这种全面性就只是一个方向、一个方面的全面性,是一种片面的全面性。只有把两方面的全面性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整体的、现实的全面性。
价值原则又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斗争的基本原则。正因为价值原则是维护一定人、一定社会具体需要和利益的原则,所以在人类社会处在分裂、对立和阶级差别的历史条件下,才不能把人的本质的丰富化和实现当作一个抽象的观念,当作一切人的自发的共同目标。在这里,价值原则就意味着斗争,即人们的根本利益、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只有坚持符合人类进步的需要和利益的价值原则,坚持不懈地反对落后的、狭隘的和腐朽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势力,才能使正确的价值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
上述两大原则的实际作用和表现,不论人们对它们的自觉程度如何,思想和理论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客观地、现实地存在着的。它们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活的本性和内在矛盾,体现了真理和价值范畴的社会功用。两大原则的矛盾性质及其理论意义以上,从范畴的社会功能表现两方面考察了真理、价值范畴的实践个性。这种考察,使我们能够从一个统一体中两个矛盾方面的意义上,去理解真理与价值的广泛区别和联系。
真理范畴、真理原则体现了人类对于作为客体的世界的普遍本性和内在尺度的意识,它是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性内容的概括和抽象。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它反映和体现着全部客观规律的作用的一般性质和地位。价值范畴、价值原则体现了人类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普遍本性和内在尺度的意识,它是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性内容的概括和抽象;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它反映和体现着主体能动性作用的一般性质和地位。两者的客观基础和内容实质决定了真理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是主客体之间矛盾的集中表现。客体本性与主体本性、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客体作用与主体作用、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等等现实的矛盾,集中地、综合地体现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就构成了真理与价值矛盾的丰富内容。
以此为内容的真理与价值的对立,表现为人们有目的的活动中一系列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的因素和环节。例如:
无条件地、全面地承认对象的客观真实性,同对这种真实性加以取舍、选择或改变对象使之具备另外的真实性之间的对立,是真理与价值之间对立的重要形式。它们意味着,主体关于客体、对象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有两个不同的出发点,前者从容体本身出发,后者从主体的需要出发。客体本身并不包含主体的需要,它的本然属性对于主体需要来说,既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因此,从客体本身出发就包含着不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而从主体需要出发则包含着对客体现实的某种否定。
无条件地、全面地遵循现实(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客观规律,与有条件、有目的地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现实及其规律为主体的发展服务,是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不同要求。按照真理原则,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朝着全心全意地认识真理和达到真理的方向发挥,否则便不可能获得完全的真理。而按照价值原则,则把掌握真理作为实现价值的条件和手段,否则真理是无用的。真理从事物的因果必然联系方面揭示了目的和手段的内在一致性,它侧重于确定目的的前提,侧重于实现目的的道路、手段的必然性,侧重于原因;而价值则从结果的最终实在性方面显示了原因的过渡性、目的和手段的可分离性--达到某一目的不必非得始终保留某一手段,它侧重于目的和结果,侧重于人选择目的和手段的各种可能性、灵活性。与此相联,真理的现实表现,常常同认识过去和现实、强调事物的本然相联系,价值则常常同向往未来和可能、强调人为相联系;真理主要是原则的坚定性和一贯性的基础,价值主要是策略的灵活性和多变性的原因。
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以客体性事实及其规律为基础的统一性,与以主体性事实和需要为标志的多样性,是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所带来的不同社会结果。这是因为,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世界、客体本身是统一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必然是统一的或能够统一的,因此真理意味着人们的统一、一致;按照主体的需要和尺度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主体本身多层次、多维、多种社会条件的情况下,人们的价值关系、价值意识和价值活动必然是多样的、多维的。结果和发展趋势的"一"与"多",构成了真理与价值矛盾的又一种形式。
迄今为止,人类掌握真理的成熟形式是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等。科学是由反映客体内容的知识、有严格客观规定的观察和推理方法、特殊的社会组织和活动方式、应用规则等等所构成的。科学本质上是真理的社会表现形式,它以真理和达到真理的途径为实质和核心。而人类掌握价值的形式,则直接通过广泛的、全面的社会生活本身而存在着。经济、政治、道德、艺术、法律、科学、宗教、习俗等等生活领域,本身都是价值的领域。科学和社会生活之间、科学本身的真理要秦同社会生活价值要素之间,存在着一系列重要的差别和矛盾,今天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例如,许多科学成果的道德中立性与人们对科学的道德要求之间存在着的现实矛盾;科学本身发展的无情逻辑,与人们用科学来解决由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新问题的热切期待之间的矛盾;科学的新发展给传统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观念造成猛烈冲击,同社会需要维持稳定的价值标准之间的矛盾;等等。科学与社会利益、福利、效益,与生活中的理想和道德等等之间,日益表现出非天然统一的性质,这正是真理与价值的矛盾在今天的突出表现形式。
R·S· 科恩的一段话,比较典型地描述了一些人对当代科学与道德、真理与价值之间矛盾的感觉?完美的真理是痛苦的。科学不再是人类进步的完全具有启发作用的同盟军了,虽则它一度曾似乎是这样的同盟军;具有人性的人会警惕地注视着科学地理性化的社会秩序的任何一种模式、注视着过分严格地专注干事实、过分把智力资源集中于能够使人类的生活和文化机械化的各种技术领域……我们再次认识到科学在道德方面是中立的。它并没有自动地成为一种行善的力量……此外,科学扩展到对社会与历史的研究,这决不是科学共同体内的一种人道主义许诺的保证,也不是科学知识中的道德睿智的保证。
科学与道德、真理与价值之间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种种表现,具有今天的时代特征。但是,这种本质上的矛盾决不是今天才有的。它是人类解决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矛盾的道路上必然存在的课题,只是随着科学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在今天表现得最为明朗、最为尖锐罢了。
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们看作是偶然的、个别的、不合规律的现象。相反,我们正是需要从这个古已有之、而今天业已成熟的矛盾问题中,看到人类发展中一个规律性的线索,从中得到深刻的启示。
至少就理论上看来,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有下列几点:
(1)真理与价值构成人类实践-认识活动中的一个本质矛盾。这个矛盾在一切主客体关系中都是客观存在着的,它根源于世界的客观性和主体人的目的性。因此,唯物主义的、科学的态度,是承认这个矛盾,如实地揭示这个矛盾双方的地位和特性,区分它们在人的活动中的不同性质和作用。
承认矛盾,首先就要承认统一体中矛盾双方的存在,承认它们彼此之间的区别和对立,承认分析和解决这个矛盾是一项基本的任务。在透彻地探讨矛盾双方的特性和相互制约性质之前,过早地断言二者的统一和转化,往往容易造成理论和思想的简单化;但是如果脱离了二者之间矛盾的联系,也不能够清楚地看到它们各自的特性。所以,确立关于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矛盾观念,在理论上是一个基础性的环节。
(2)孤立地看待真理或价值,都是片面的。它们各自作为矛盾的一方,是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的;它们各自体现的客观内容,都只是主客体全面关系、实践-认识整体过程的一个侧面。从人与世界的全面关系来看,真理和真理原则、价值和价值原则是各有分工和侧重的,单独来看,它们都有自己的个性、局限性和片面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真理与价值都具有互补的性质。这就是说,单独的真理具有关于客体的全面性,单独的价值具有关于主体发展的全面性,而它们对于整个的主客体关系来说,这种全面性就只是一个方向、一个方面的全面性,是一种片面的全面性。只有把两方面的全面性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整体的、现实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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