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帐 把欠债人关了几时,成了非法拘禁?
我弟弟因同村人欠了他10000元的工钱,赖帐不还,过年要给工人发工资,为了要帐他就请几个朋友把欠债人关了几小时,然后就把他放了,这肯定是个混蛋事,但没对欠债人造成什么重大...
我弟弟因同村人欠了他10000元的工钱,赖帐不还,过年要给工人发工资,为了要帐他就请几个朋友把欠债人关了几小时,然后就把他放了,这肯定是个混蛋事,但没对欠债人造成什么重大伤害,但欠债人报案后,乡镇派出所将我姐夫和他的几个朋友带走了,首先进行了治安罚款处理,然后移交至县公安局(目前在押),现定性为非法拘禁请问
1、此事件非法拘禁是否成立?
2、若原告撤诉,从法律程序上能否消案私了?
3、若非法拘禁罪成立,此情况的量刑大致什么结果?
我弟弟因同村人欠了他10000元的工钱,赖帐不还,过年要给工人发工资,为了要帐他就请几个朋友把欠债人关了几小时,然后就把他放了,这肯定是个混蛋事,但没对欠债人造成什么重大伤害,但欠债人报案后,乡镇派出所将我弟弟和他的几个朋友带走了,首先进行了治安罚款处理,然后移交至县公安局(目前在押),现定性为非法拘禁请问
1、此事件非法拘禁是否成立?
2、若原告撤诉,从法律程序上能否消案私了?
3、若非法拘禁罪成立,此情况的量刑大致什么结果? 展开
1、此事件非法拘禁是否成立?
2、若原告撤诉,从法律程序上能否消案私了?
3、若非法拘禁罪成立,此情况的量刑大致什么结果?
我弟弟因同村人欠了他10000元的工钱,赖帐不还,过年要给工人发工资,为了要帐他就请几个朋友把欠债人关了几小时,然后就把他放了,这肯定是个混蛋事,但没对欠债人造成什么重大伤害,但欠债人报案后,乡镇派出所将我弟弟和他的几个朋友带走了,首先进行了治安罚款处理,然后移交至县公安局(目前在押),现定性为非法拘禁请问
1、此事件非法拘禁是否成立?
2、若原告撤诉,从法律程序上能否消案私了?
3、若非法拘禁罪成立,此情况的量刑大致什么结果?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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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几个小时应该还算不上非法拘禁。当然如果有其他例如捆绑、殴打行为除外。
其二、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谈不上原告撤诉问题,因为公诉案件原告是国家。你说的可能是被害人,那么他提出不追究,会有减轻处罚效果,但不是必然。
其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其二、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谈不上原告撤诉问题,因为公诉案件原告是国家。你说的可能是被害人,那么他提出不追究,会有减轻处罚效果,但不是必然。
其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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