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导游回扣问题及其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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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old
2012-01-16 · TA获得超过9.5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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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不知道合适不合适你,起码可以给你参考一下,关键词你自己写吧。

  导游人员在履行导游义务时,根据旅游合同的规定或接受旅客的委托为游客购物提供服务和指导,这种履行合同的导购行为将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然而不少导游在导购过程中违法操作,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违法导购现象的主要表现
  1.超权导购
  其主要表现:(1)合同中无购物内容又无游客委托,利用导游身份擅自劝购;(2)利用导游身份向游客兜售物品等。这些行为均超出了其导游职责范围,严重违犯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强行导购
  其主要表现:(1)导游擅自改变计划,随意削减旅游活动而增加购物次数,故意延长购物时间,强迫游客接受其购物服务;(2)导游人员或者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给给游客本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强迫其接受导购,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消费意思的行为。民事行为应当自愿,强行导购与自愿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3.欺骗导购
  其主要表现是导游人员个人或者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诱使游客作出错误的购物决定。这种损害游客利益的欺骗行为,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损害了游客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4.回扣导购
  其主要表现是因收受了向旅游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财物,或为了从经营者处获得提成而进行针对性的导购,这种商家与导游人员心照不宣的暗箱操作行为,虽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未加禁止,但也因导游人员既是游客的委托人,同时又是经营者的利益均占者而缺乏交易的主体资格,与民事行为的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符,最终导致其导购行为无效;何况回扣行为还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保交易上的公正,实属法律所禁止的。
  5.过失导购
  其主要表现为导游人员对旅游消费品市场不够了解、信息闭塞、购物知识欠缺等,却不懂装懂,在应该知道自己导购行为会引起游客作出购物决定时,不是提出建议性意见,而是过分相信自己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导购,这种购物行为虽可因游客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依法撤销,但不能不牵涉到过失导购的效力与责任问题。
  上述违法导购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必将给我国兴旺发达的旅游业产生严重的危害。它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而且它将直接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打击游客的外出旅游积极性,严重影响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违法导购得不到治理,还将加剧旅游秩序的混乱,致使依法治游难以实现,法制建设会因此而出现盲区;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对外国游客进行违法导购,还将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对此,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
  二、违法导购产生的原因
  1.管理松驰,导购中有“漏洞”
  近两年来,随着旅游业的火爆,各风景名胜区均加大了硬件投入,却忽视了软件建设,加大了旅游商品的开发,却忽视了交易秩序的整治,为导游人员与经营者联手违法导购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各旅行社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忽视了旅游合同的管理。在旅游合同中对购物行为不加详细规定,对导购工作不加具体限制;在履行合同中,对导游导购不作具体要求,对合同之外的导游导购行为不加协调和管理等,为违法导购提供了生存的空隙。
  在导游人员的聘用问题上,各旅游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重业务素质而轻思想素质,重使用而轻培养,为违法导购者提供了机会。
  对导游队伍管理不严,对违法导购者查处力度不大,处罚力度太轻,客观上纵容了违法导购行为。
  2.制度滞后,违法导购有“盲区”
  首先,从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其中对导购行为的规范并不完善,法规仅就超权导购,强行导购及欺骗导购进行了法律规范,而将回扣导购,过失导购作为一个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这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回扣导购和过失导购同样是旅游合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其次,从各旅游机构的内部制度来看,大多数对导游导购作的要求和管理尚未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导游人员在导购中不便操作。制度上的“盲区”不仅导购者无章可循,而且管理者还会因此管理失控,使违法导购有了生存的“温床”。
  3.游客维权意识淡薄,违法导购有“市场”
  游客作为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旅社全面履行合同,合理安排购物活动,要求导游人员适当地提供购物指导。
  游客作为委托人,有权要求被委托人,即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购物机会和媒介服务,但被委托人决不能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实,更不能同时担任卖方的委托人。
  游客作为消费者,在违法导购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法律的保护。
  民事行为,“民不举,官不究”,旅游者维权意识淡薄,不仅使自己遭受严重损失,客观上会造成违法导购者更加有恃无恐。
  三、整治违法导购的对策
  1.提高导游素质,是整治违法导购的关键
  违法导购的发难者是导游人员,解铃还须系铃人,因此提高导游人员自身的素质,是整治违法导购的关键所在。
  要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不仅要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能力,更要提高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使导游人员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游客和奉献社会的要求来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自觉杜绝违法导购。
  要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还要提高导游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事,用法律构筑一道防止违法导购的长城。
  要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除导游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之外,旅行社及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大培养的力度,走出只用而不教的怪圈。
  2.加强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整治违法导购的重要环节
  违法导购的最大的、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游客,对违法导购是逆来顺受,还是拒绝接受;是消极地放弃法律的保护,还是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消除违法导购的重要环节。
  加强游客的自我保护权益,首先要提高游客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中消除违法导购的隐患;其次提高游客的维权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再次是游客要提高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让违法导购远离自我。
  3.强化管理,是治理违法导购的重要措施
  违法导购既是管理松驰的反映,同时又加剧了旅游管理混乱无序。因此强化管理,堵塞违法导购的漏洞,势在必行。
  强化管理,首先要完善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做好导购工作是导游人员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要规范导游人员在导购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要制订导购工作的奖惩办法等,使导游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规章制度成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外在动力。
  强化管理,其次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通过监督和检查,把导游工作的内容作为考核导游人员业绩的一项指标,并将它作为导游人员聘任或解聘的一项重要内容。
  4.加大处罚力度,是治理违法导购的重要手段
  有规不循,有法不依,使违法导购者有恃无恐;打击力度软弱,违法导购者将变本加厉,视规章制度如儿戏。因此,对违法导购者决不能姑息,应该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净化导购工作、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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