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很多女人离婚都不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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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因有四点:
1、离婚之后不要孩子,有的可能不是出于本意,走法律程序情况下,最终要看法院的判定,这种情况自然就不能跟孩子在一起。
2、女人离婚后,再婚孩子就会成为牵绊。继父也会给孩子造成心理影响甚至是心理阴影。当然,男人如果再婚,也同样会面临同样问题。但毕竟男人,在一个家里有着主导地位。
3、经济原因。大多的家庭都女人的经济实力是不如男人的,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环境,让孩子更好的成长,放弃孩子抚养权。
4、孩子会成为和前夫的纽带,为了断绝关系,大部分女生放弃了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意见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离婚之后不要孩子,有的可能不是出于本意,走法律程序情况下,最终要看法院的判定,这种情况自然就不能跟孩子在一起。
2、女人离婚后,再婚孩子就会成为牵绊。继父也会给孩子造成心理影响甚至是心理阴影。当然,男人如果再婚,也同样会面临同样问题。但毕竟男人,在一个家里有着主导地位。
3、经济原因。大多的家庭都女人的经济实力是不如男人的,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环境,让孩子更好的成长,放弃孩子抚养权。
4、孩子会成为和前夫的纽带,为了断绝关系,大部分女生放弃了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意见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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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女方不选择要孩子的原因:一是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不想让孩子跟着受苦;二是自私,一个离婚女人想再次步入婚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又带着一个孩子的情况困难将是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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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般女人带着孩子都不好二婚的,别人都嫌带着孩子的女人比较麻烦,更害怕女人的孩子不会接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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