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内出现症状,拖到等待期后确诊,保险可以赔吗
2019-12-04 · 百度认证:广州小秋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这种要分情况来看,具体看产品条款如何规定。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购买了重疾险后,如果等待期内生病就诊,会有以下几种结果:
▶如果没有达到轻症或重疾的理赔条件,保单继续有效,极少数保险公司需要告知,并且审核之后认定合同继续有效,或者进行有条件承保之后合同继续有效。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不需要告知,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达到了轻症或重疾的理赔条件,需要告知保险公司,这里存在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等待期内没有确诊,等待期后才确诊。这种情况下能否赔付,要看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如某款定期寿险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如下: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等待期后确诊,即使在等待期内发现并就诊的,也可以赔付。
再比如另外一款重大疾病产品,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一保障责任的定义如下:
那么只要是在等待期内发现的病症,不管是不是等待期后才确诊,都是不赔的。
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不能获得理赔!!!如果要买保险,最好先不要做体检,因为投保前是要做健康告知的,出了问题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查出,很容易被拒保或是拒赔!再说说等待期理赔:
之前说过,影响理赔的2个主要原因:
一个是不清楚自己买的保险的保障责任,一个是没有做好健康告知。
前2天刚说了某产品条款不含某高发轻症然后拒赔的例子。近日,蜗牛又收到了类似的理赔协助案,等待期后出险重疾但不在条款约定的范围被拒赔。
客户以标体投保了某重疾险,等待期内体检检查出了甲状腺结节,等待期后结节转了癌变,客户去申请理赔,然后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有癌症为由拒保了。
在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不能获得理赔,这是一个常识,大家都知道的。
但等待期后确诊癌症,居然也不能获得理赔,这你能理解吗?显然不能!首先谁都不敢说得了结节就一定会得癌,其次原则上只要是在投保前客户没有这个甲状腺结节,符合“健康告知”,那么就不影响所购买的重疾险后续的理赔。但这事真实发生了!
今天,就借着这个案例,给大家聊聊关于等待期的一些糟点
等待期也称观察期,也叫免责期,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在保单生效后不予承保的一段时间,通常大家的关注焦点都在等待期的长短以及等待期内出险和等待期外出险的标准上~
常见的重疾险和寿险都是90天~180天的等待期;医疗险大多为30天的等待期。
重疾险和寿险等待内出险一般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医疗险等待期内出险是免责,也就是说等待期内看病住院,保险公司不赔但合同仍然有效。
比较有争议的是,等待期内发病,等待期外确诊重疾,这种情况要怎么赔,也就是上述案例中的那种情况~我们都知道,买保险,看的就是条款,条款里有才能赔,没有的大概率是赔不了的。所以,条款怎么写是关键!
如果条款是这样的,重点,划线的第二条,已经明确说明等待期内只要出现疾病的“前兆症状”就算出险,即使出了等待期才确诊的重疾,也是不赔的。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上面案例中的客户在等待期外确诊了甲状腺癌却依然被拒赔了。
当然了,这样的条款定义并不是普遍现象,只是个别现象,只是那个客户正好买的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比较不走运而已。
如果条款是这样,重点,划红线部分,两个关键词:【等待期后】+【确诊初次】。
也就是说,只要最终的“病理确诊报告”的出具时间是在等待期后,即便是在等待期内发病,都是应该赔的。
而这才是大多数重疾险产品对于等待期的定义。如果你买的保险的条款里对于等期待的定义是这样的,那恭喜你,你不会遇到上述案例中相关的拒赔情况。
所以,看完文章,不妨去查看一下你的保单。
对于条款里隐藏的这些大大小小的坑,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很头疼的,因为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很多客户根本就看不懂这些情况,也根本不知道这一情况的严重点,毕竟又有几个人买保险时会去关注等待期,会去仔细研究条款,会去留意是否有坑呢?
如果不幸遇到了,也只会归结于保险都是骗人的,但骗人的真的是保险吗?不是,保险的条款里虽然会存在很多坑,会有很多在大家看来不合理的地方,但至少人家是白纸黑字写明的。问题是在于,你会不会辨别,或者你的销售人员会不会告诉你这些坑点?
除了对专业的要求,也说明了一个问题,便宜的也不全是好的,肯定会在你看不到的地方设置一些门槛,所以在挑选产品的时候,价格不应该成为选择产品的唯一标准。但这也不代表贵的就是好的哦,不然你看看xx福,还是要结合条款,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好的。
(保险专业防坑,就看蜗牛君知乎号:蜗牛说保险)
2018-05-13 · 土地流转就上土流网!
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于是很多人都觉得,只要拖到等待期后再去医院做检查确诊疾病,保险公司就能赔了。
不过,此路不通。
咱们去医院,医生会写病历,对吧?然后根据你的临床症状、检查结果、鉴别诊断后,最终确诊。
在这个过程中,医生也会问你什么时候开始有这个症状的,然后写明主诉。
举个例子
“病历记载:主诉胸部隐痛2个月有余”,虽然病人等待期后再去医院做检查确诊疾病,之前社保卡中也没有病史记录,但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当提交理赔的资料,也没戏。
因为诸如医疗险的免责条款,就明确约定
“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不赔”
或者在重疾险明确约定承保的是等待期之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疾险。而在初次所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定义中,不仅仅是要求疾病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重疾定义或轻症定义,同时还要求这个症状体征是首次出现的。
所以,大家千万别钻空子,况且,疾病早发现早治疗,或许病情很轻,能达到临床治愈,但随着病情进展,一直拖到等待期结束,病情有可能因加重而回天乏术了,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_如果没有达到轻症或重疾的理赔条件,保单继续有效,极少数保险公司需要告知,并且审核之后认定合同继续有效,或者进行有条件承保之后合同继续有效。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不需要告知,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的功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
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等待期内患病,等待期后确诊,重疾险赔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