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
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
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 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 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 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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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谋的情况看,周某与黄某商定的是故意伤害,即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在实施过程中,情节发生了变化,即黄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 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黄某的行为显然属于犯意改变,即由故意伤害变为故意杀人。如果周某没有在场,周某只需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对黄某超出商定的犯罪故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周某在场,周某当时死死抱住宋某,使其不能反抗,黄某用刀猛刺的时候,周某应当是看到的,但其没阻止,放任黄某实施杀人行为,周某也应对宋某死亡的结果负责,即也应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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