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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高速公路维修车辆质量可能得不到保障、价格较高的实际问题,一审修改稿增加第三十条,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应当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同时,相应增加第五十一条的法律责任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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