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1.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矿业生产主要有3个生产要素,即:广义的土地,主要是矿产资源;广义的资本,主要是资金;广义的劳动,包括技术、劳动和管理等。这3个要素通过投入产出的运作,使本是纯粹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变成社会可以利用的矿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这个收入在分配中3个要素分别拿回自己的份额,如图1-4所示。
图1-4 矿业资本构成
(1)矿业资本是矿业老板自己提供的资金,同时以矿业资本为信用基础,还要筹集各种信贷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预收资金、应付资金等。从用途来说,包括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山生产和产品销售所需要的资金等。它既是矿业的启动器,又是矿业生产的血液。
(2)自然资源补偿,包括直接消耗的矿产资源的补偿,以及勘查开发所占用土地资源的补偿,对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治理的费用等。
(3)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补偿,包括勘查阶段(如果是探采结合)、矿山建设阶段、矿山开采阶段、产品销售阶段所支付的工资福利、原材料消耗、设备设施折旧等费用。
(4)资金的补偿,主要是支付的各种形式的利息。在所有占用的资金中,除自有的外,都要有偿使用。
(5)上述3个生产要素的回报,共同构成了矿产品成本。成本实际上是生产要素的价格,它是企业基本生存线、生命线的保证。
(6)企业是社会上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除了要向社会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外,还要向管理社会的政府提供各种税费,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这也是它的社会责任。
(7)企业生产的商品,即用来出售的产品,通过销售变现,资金的流动又回到原点。通过产品销售收回的资金减去成本和经费就是企业的收益。如果成本大于产品收入,其收益就是负值(亏损);成本小于产品收入,就是赢利。从这一点来说,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有风险的。
从上述收入分配中可以看出,所有成本的补偿都发生在矿产品销售收入实现之前,因此,企业所发生的赢利或亏损都要由企业资本所有者来承担。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向使用者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所支付的报酬都已计入成本,不能再参与利润的分配,当然也不承担赢利或亏损的责任。
2.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
在探采结合的矿业生产中,其分配已经包含在上述矿业生产的三要素之中。这里所说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是指采用探采分离模式的、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的收入分配。它是以矿业权为最终产品。其收入分配如图1-5所示。
图1-5 勘查资本构成
在这里土地生产要素主要表现为找矿空间,也就是勘查区块。对它的补偿除探矿权使用费之外是不需要付费的,因为矿产资源的勘查根本不消耗土地资源。所以,矿产资源勘查的运作,只涉及对活劳动、物化劳动和资金利息的补偿。现在有争议的是,在矿产资源勘查中,由于资本和技术劳务的分离,导致地勘单位所谓“打工”,即只承揽技术劳务的总承包。他们认为,技术、知识、管理在地质找矿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不能只拿承包价款,还应参与矿业权项目所获利润的分配;并把它理解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认识显然与“谁投资,谁受益”的分配原则相矛盾,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资本所有者(或项目出资者)和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之间是平行的要素,都有权要求共享项目的收益;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益应当全部归出资者。因为收益是项目成果价款减去项目成本的所得,而项目成本是技术劳务工程的价款。在这个价款中,对各种投入要素已经作了支付,并且包括合法利润。如果收益是负值,出资者也要承担亏损的责任。但是,在“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下,如果出资者认为某种生产要素对成果收益至关重要,它可以让出一部分股权给这个要素。这时这个要素也成为出资者了,在共享收益的同时,也要共担风险。显然这是一种承诺、一种协议,不是通用的规则,也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并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收益”的两种情况。对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问题,在不同的预算标准中有不同的含义。从收益的计算公式看,它等于勘查项目成果的价款减去项目成本之后的所得。而项目成本则有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的预算标准,它的成本是项目预算总额,包括人员费、专项物品设备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能源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共9项,较之正常的工程价款缺3项,即职工福利费、设备折旧费和合法利润。如果项目有收益,这3项显然已经进入了项目收益。也就是在项目收益中包括这部分项目成本,没有分配给项目承包单位。
二是如果执行市场形成的工程价款包括了技术劳务承包单位的全部成本费用和利税。它的项目收益没有承包者的预算缺失部分。
上述第一种情况中,没有参与项目预算的3项款项应视同参与了项目出资,故要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但这种参与分配的确定,只能是特定的出资者(国家)和特定的承包者(地勘单位)之间的特例,不能强制要求别人也这样做;上述第二种情况中,其项目收益应全部属于出资者的,如果出资者认为其中的某种生产要素对项目收益的形成特殊重要,可以通过让其入股、期权、奖励等形式参与收益分配。
(2)关于奖励的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知识”、“技术”、“管理”这3个要素都是抽象的,具体指的是什么?这一点需要认真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通常把这3个要素的代表笼统地归结为地勘单位,让承包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为地勘单位争利。这种做法的收效很可能有限。因为一个单位,少则几百人,多则上千人,通过项目收益分到的收入对其不会产生很大的震动效果。其实,在参加项目承包的技术劳动中有很多属于工程,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这些劳动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结算价款时,就已经参与了项目收入分配(初次分配)。作为生产要素,其贡献与报酬已经实现,至此,他们既不应享受收益的好处,也不需承担风险的损失。在参与承包的要素中,对找矿效果真正起重大作用的是少数技术骨干,他们的水平、他们的责任心才是关键。针对他们实行重奖,才能鼓励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是贯彻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的真正用意。因此,不能把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当成对地勘单位的补贴、对地勘单位的优惠;而要视作一种机制,并找准激励的对象,让这种机制发挥作用。
(3)关于收益分配机制的选择。可以考虑如下3种方式:
一是由勘查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出让部分股权,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比如,双方协议,在项目收益实现以前,只支付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工程价款的80%,其余20%待项目收益实现之后再补付,分给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这种方式对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预算标准的勘查项目比较适用。因为这个预算标准与市场价格比较,大致低20%,正好作为共担风险的资本。
二是由勘查项目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让出收益的干股,即项目出资者承诺,只要项目成果有收益,不论收益多少,都按规定的比例向技术劳务承担者分成,但后者不必承担风险损失。
三是勘查项目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承诺,只要项目成果有收益,就给予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一次性奖励。奖金数额与3个条件挂钩:①收益的规模。收益越多,奖励越多。②找该矿的难度。难度越大,奖励越多。③技术劳务承担者的水平、能力。水平越高,奖励的数额越大。
(4)关于收益分配的实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必须坚持在收益实现之后分配,不能实行预分配;或者按照权责发生制分配,只能实行收付实现制。这不仅是因为只有收益实现之后才能有现金流可使用,更是因为这种实现本身就是对勘查项目成果的市场认可。而这种认可,无论是对出资者,还是对技术劳务承担者,都是利益攸关的头等大事;如果成果不被市场认可,就相当于企业产出卖不掉的产品,无疑是浪费。所以,强调收益实现后的分配,能够有效避免只追求地质成果数量、忽视成果质量、忽视成果效益的情况,从而有助于从总体上提交地质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