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对方要求赔偿修车期间的交通费,是合理的行为。但赔偿的交通费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参考资料来源:绍兴市仲裁委——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
理赔是有的,我和他都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有理赔的,我问的是他要求我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意外的上下班的交通费
这个问题好像过分了一点。事实求是的讲,他如果不出该事故,同样要上班,只是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同而已,即自己开车上下班,肯定比挤公交要方便舒适,但花费可能还高一些,毕竞目前油价不低,基于这种观点,对方的此一要求不完全合理,之所以说不完全合理,毕竞事故还是给其出行带来了不便,这种不便无法完全从金钱的角度来衡量,但又舍此无他更合适,加之到汽修厂的往来也需要路费,这种费用不属保险理赔范围,因此个人观点协商解决,适当给予补偿是可行的,就如同交通事故伤者住院须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个道理,虽然不出事故也要吃饭,但不同就是不同,换谁也不愿意躺在医院病床上呀!那么,换个角度考虑问题,若你是他会如何就ok了。而且这个时间应该不是很长。
2、他让你赔偿修车期间的车费,什么车费?是他说经营的车费,还是说他修车期间自己无车可乘打车的车费?
如果是让赔车子运营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私家车不能运营。
估计是让你赔车子修理期间的乘车费用?如果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保险不会承担,如果真到法院,他有修车期间打车费用的正式票据、能证明是必须乘车出行的事,法院有可能支持。协商解决时你可以适当给些,也可以不给让他拿票来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