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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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就是指有期徒刑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实际已执行刑期需达二分之一以上。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就是指有期徒刑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实际已执行刑期需达二分之一以上。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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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说执行了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对判处无期徒刑的应执行十三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当然,《刑法》八十一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前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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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判了十年,执行了五年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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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某最犯,于2008年1月2日被逮捕羁押,2009年1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4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08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1日。请问该犯到什么时间刑期过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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