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推荐于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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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编辑本段]二、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公元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 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 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编辑本段]二、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公元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 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 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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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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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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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现时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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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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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定义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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