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的法律思想内容及其影响?
2014-01-18
孟轲的法律思想是为实行“仁政”服务的。他将批判的锋芒指向法家的“法治”,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孔丘的仁、礼法律观和“人治”思想,同时将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体现“仁政”的立法、司法主张。
一、与政治法律结合的“仁政”说
(一)仁义出自人的本性
孟轲突出仁、义、礼、智,将其作为四大伦理范畴,同时用“性善”论进行论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高原则。
与孔丘相比,孟轲的仁义礼法在内容上没什么大的变化,他的新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人性上对伦理原则进行了新的论证。孟轲把伦理完全说成人的行为规则,从而大大缩短了伦理与法律的距离,使二者在行为规则方面统一起来。第二,把仁义原则绝对化。孟轲则指出,“圣人”与“庶民”在人性上是一致的,只要认真地修养返性,任何人可以成为尧舜那种的“圣人”。
(二)强调“教以人伦”,“事亲孝弟”
孟轲坚持孔子的伦理法律观,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认为要想使人们遵守统治秩序,主要靠教化而不应依靠刑罚。和孔子一样,孟轲也将“孝悌”作为仁义的基点,在实行时应先己后人,由亲及疏。为了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统治的合法,孟轲宣扬君权神授的理论。他又发展了孔子的“君使臣以礼”和“正己”思想,强调君主必须实行仁政,“民贵君轻”,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使儒家的法律思想显示出限制暴君苛政和反对专制的积极性。
“教以人伦”的实质是维护封建宗法的等级制度,对“人伦”的违背就是最大的罪过,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二、“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
“仁政”是孟轲思想的核心,孟子论法就是以“仁政”作为指导,团绕着“省刑罚、薄税敛”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孟轲认为要实行“仁政”,就必须制止兼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保障各级贵族以及庶民百姓对土地的私有。
孟子主张“仁政必自经界始”,把维护土地的私有作为政权和法律的首要任务。
(二)“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为了得到民心和发挥教化的作用,孟轲认为最根本的办法是在经济上“推恩”于民,给人民以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物质利益,同时“取民之于有制”,限制过分地剥削。
“民有恒产”是指保证农民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这是孟轲在探讨犯罪的原因之后得出的结论。
(三)“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孟轲强调仁义治国,同时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孟轲主张“省刑罚”,“不嗜杀人”。(可隐藏,需要时打开:开始)“省刑罚”即减少刑罚方面的规定,减轻刑罚的危害程度。“不嗜杀人”即慎重地运用死刑,不依靠杀人来维持统治。(可隐藏,需要时打开:结束)
三、“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轲坚持儒家“人治”思想,强调君主个人的作用,认为君主个人品德的好坏是实行仁政的关键,因而把君主置于法律之上。
(一)国家的治乱,取决于“圣王”、“贤臣”
(二)“惟仁者宜在高位”
因此,孟轲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提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观点。一方面,他认为君臣之间并不是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像“手足”与“腹心”、“国人”与“犬马”那样的对等关系;另一方面,他认为君民之间虽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从争夺天下的角度来看,取得民心显然比君主更为重要。
孟轲的暴君可以“放”、“伐”和“民贵君轻”思想为“德治”和“人治”思想增添了新理论,不但是对当时法家维护君主专制的“法治”的一次迎头痛击,而且是对儒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是古代思想中具有民主性的进步思想。
注重个人修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
实行仁政,与孔子的为政以德是有区别的
孟子还主张,人之初,性本善!
影响:总之,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法律思想,成为战国时期孔子思想的忠实保卫者。孟子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仁政”,其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他的“民贵君轻”和“诛暴君”带有反对专制集权政治的民主色彩,对后世曾起过积极作用。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和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都曾受到孟子思想的影响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