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培养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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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0-01-03 · 一切为了人与书的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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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效果。

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是人们关于宪法方面的有明确观念的思想体系,也可以是人们关于宪法方面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心里感觉和态度、评价。

宪法意识涉及社会各阶层有关宪法的价值观念,所以它可以是多层次的、多元化的。相对于成文宪法典而言,宪法意识可以说是一种观念上的宪法,对于制宪、行宪以及宪政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意识是各种宪法主体对宪法的体认和感悟。仅仅公民有宪法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机关在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树立宪法意识,切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

国家权力是最难以驯服的,也是最应该首先要有宪法意识的。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有了良好的宪法意识,国家机关也就不敢任意妄为,胡乱执法。

从世界的宪政发展史看,法治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一些国家专门设有宪法节,有的国家把宪法的颁布日作为纪念日,有的国家定期举办纪念活动。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宪法是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最有力的武器。现在我国每年的12月4日被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其中,宣传的重点就是宪法。但这还是不够的,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节,把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节日”,进行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与理念,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要培养宪法意识,就必须要普及宪法知识,让所有的公民对宪法都有所了解。如何普及宪法呢?基本的宪法知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普及宪法知识中,不能过多强调国家政权与政治制度等问题,不能把宪法教育等同于形势政治教育,不能把宪法知识的普及变成“顺民”、“良民”教育。

普及宪法的重点是权利普法,公民意识普法。什么是公民,公民享有哪些基本的宪法权利,他们如何行使这些基本的宪法权利,这些才是真正需要加强的宪法教育。

基本的宪法规范虽然是宣传的基础,但是,宣传的目的不在于让公民记住某个具体的宪法条文,而是尽力使其具有一种宪法的意识,一种为自己的宪法权利作斗争的精神。

宪法知识只是形成宪法意识的一个基础,稳定的宪法意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宪法应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宪法规范的存在与实际利益。为此,宪法需要走进公民的生活之中,为民众所熟悉、掌握、运用。

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宪法到底能为他们带来什么,给他们多大的实惠,人们才会对宪法有所诉求,才会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实现宪法的精义。

宪法需要社会化和生活化。这当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宪法要走进诉讼领域,让宪法在说最后一句话的地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正所谓“有为才能有威”,权威是打出来的,而不是喊口号喊出来的。

在培养国家机关的宪法意识和保障公民的宪法意识方面,国家权力机关首当其冲。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宪政立法,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自身宪法意识的培养,也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注意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不要违反宪法,努力把握自身权力的宪法界限而不可逾越。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立法还是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总体上还相对滞后,还有不少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予以保障和限制的。行政法规不能等同于全国人大的法律,需要尽快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全国人大的立法,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还需要法院在其中发挥保障的作用。没有司法的有效保障,宪法意识可能也只是空口白话,不能真正发挥其潜在的功能。一方面法院要为保障宪法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法院自身也要树立宪法意识,在审判活动中真正贯彻宪法规范和精神的要求。宪法通过一定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活动的基础,不仅宪法原则可以制约司法活动,而且宪法具体条文也要成为司法判断的基本准则。

就目前而言,首先应该在现有的宪政体制的框架内发挥已有制度的功能,确实保证宪法原则与精神在审判实际中的落实。为此,大力提高法官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司法适用的基本途径。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首先面对的法律是宪法,即如何对宪法负责,如何履行遵守和执行宪法义务。法官要善于发现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问题中的宪法问题,如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或法规,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可以说,宪政与宪法意识荣辱与共,息息相关。宪政需要宪法意识的基石作支撑,宪法意识也需要宪政的具体保障。宪法贵在实践,宪法的生命力在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实现其价值,使宪法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实际感受到的生活规范和行为准则。

由于中国缺乏民主法治的文化传统,要真正在现实社会中树立宪法权威,需要一个播种、培养、发展宪法意识和宪法理念的过程。这个过程首先应该从我们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开始。

在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的今天,公务员首先应该具有宪法意识,才能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以宪法为行为准则,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宪法的权威性,使宪法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成为决定性的力量。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为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结果。要形成宪法意识,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具体落实。

首先,公务员应具有基本的宪法知识。

没有必要的宪法知识就不可能产生维护宪法的意志与理念,不可能按照宪法要求合理地履行政府职能,因此,在公务员应具备的素质中,掌握宪法知识应是最基本的,对公务员形成正确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行为至关重要。基本的宪法知识使公务员认识到权力的来源、行使权力的目的与价值取向。熟知宪法知识,才能在政务行为中贯彻宪法思维,对政务活动以宪法为衡量标准进行思考与分析,以达到理性的判断。

其次,提高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强化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宪政过程,完善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和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在立法方面,宪法是国家进行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它确认立法机关及其权限,确立立法原则和程序,每一个下位法的制定都是依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应该自然归于无效。

在执法方面,宪法规定执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规定了执法机关的活动原则,界定了执法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正当性与适当性评判标准。执法机关的权力来自宪法的授权,权力应该按照宪法确定的轨道运行。超越宪法的授权范围或者不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中行使权力,将会使政府权力异化,导致违宪后果的发生,对此国家应该提供宪法救济途径。

在法律监督方面,宪法是衡量其他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人民需要的最高标准。以宪法为准则,通过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措施。

再次,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功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关键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治权”、“治政”,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寻租借租”等腐败行为侵占民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真正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就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政府权力合法、高效、廉洁运行的机制,而这一切的落实都需要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具有良好的宪法意识和宪政理念,需要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纳入宪政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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