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里面有没有“被迫离职”的问题?

我是2002年加入一家集团公司工作,在2005左右,集团公司出口部分离出单独成立一家公司,至于现在这里公司和集团公司什么关系,谁也说不清,估计没什么关系了。2008年经济... 我是2002年加入一家集团公司工作,在2005左右,集团公司出口部分离出单独成立一家公司,至于现在这里公司和集团公司什么关系,谁也说不清,估计没什么关系了。2008年经济不好,老板弄出了“轮休”制度。开始让你“轮休”不扣钱,后来工资打七折,现在扣除当天全部工资和奖金,只发30元(四金补助+13元(生活补助)。老板让你轮休也没什么理由和规律,你没活了,或者为了节省一辆班车,就让你明天休息不要来了。一个月休息十一天之多也很常有。有个同事,老板想辞退他,又不想出补偿金,三个月没让他上班。最近老板向我提出要调换我的工作岗位。合同11年月底已经到期了,最近也没签。好像根据劳动法,像我这样工作9年多的,即时不签合同,也算延长的吧。我想问:
一,他这种”轮休“方式合不合法,要是他想逼我辞职这样”轮休“我几个月,我不要饿死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
二,他要我换岗位,肯定不会好,我能不同意吗?如果我不同意,也意味着撕破脸皮了,相对着就等于辞职了,我能得到补偿金吗?
三,我如何才能得到补偿金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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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miao_yingjie
2012-01-16 · TA获得超过4.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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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没活干,可以依法裁员,如果克扣工资,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yiwang1956
2018-07-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yiwang1956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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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管理制度》1988年被本市推荐。 劳动法咨询,邮箱9872996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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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职”,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职,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没有被迫之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职”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事先告知或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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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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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 劳动案件远程代理开创者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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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是可以被迫辞职的,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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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舟爱琳琳
2012-01-16 · TA获得超过12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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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叫做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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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子寂
2012-01-16 · 超过1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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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说,公司这样的“轮休”相当于不能按照规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二、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公司要求劳动者换岗位这是绝对合法的行为,而劳动者自身不同意,就貌似是违反公司的规章了,被辞退也不能辩驳,并且补偿金是不会给的了。但是,有些情况又得区别对待。
三、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法律依据得到补偿金。故你的想法很美好但是不现实。你可以依照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中的理由解除合同,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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