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政府的土地制度?以及影响
20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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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在此之前,日本的土地有私人的使用权,也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但是没有转让权,这是为了要保持大地主的固定性,这是种封建的制度!当没有转让权的时候,人民就不能随处自由地流动,人民就要附地而生。拥有那块土地,就拥有了对那块土地上附着而生的人的权力。但是假如土地有自由转让权的话,那么那个封建制度就散了。因为你绑不住那个人,他把地卖了,他就走了。或者我是地主,你在帮我耕地,一向是我养你的,我把这地卖出去了,新地主不一定有责任要养你。 所以,明治维新,是一场非常精彩的经济改革。那个皇帝,明治皇帝,才不过五岁,听了宰相的解释后,就在那张纸上签了字,准许土地转让。突然之间,日本的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动力。
启示:土地自由转让权的重要性。我们的中央政府也已经很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不但为了使土地可以方便流转制定了专门的相关土地政策,而且在今年零四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总方针
启示:土地自由转让权的重要性。我们的中央政府也已经很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不但为了使土地可以方便流转制定了专门的相关土地政策,而且在今年零四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总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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