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后又转卖给该村村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04年2月,张三与外村的李四签订《买卖协议书》,约定张三将自己所在村内的房产卖给李四,价格为8.5万元。买卖协议签订后,张三交付房屋。2011年5月,与张三同村的王五...
2004年2月,张三与外村的李四签订《买卖协议书》,约定张三将自己所在村内的房产卖给李四,价格为8.5万元。买卖协议签订后,张三交付房屋。2011年5月,与张三同村的王五找到李四,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李四将原张三的坐落于×村的房屋卖与王五,房款为人民币38万。契约签订后,李四交付了房屋,且双方同意涉案房屋暂由李四的父母居住。后张三诉至法院,主张李四与王五之间的协议是虚假协议,属于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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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
农村房屋往往经多次交易,如果最终该土地并未因房屋买卖行为导致流失至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手中,即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掌握和控制之下,则不宜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购买涉案房屋的最后一手王五,系×村农民,即涉案房屋及土地经过多次交易最终又回到本集体组织成员手中,并未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且张三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系虚假协议、恶意串通。所以,李四与王五之间的
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
农村房屋往往经多次交易,如果最终该土地并未因房屋买卖行为导致流失至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手中,即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掌握和控制之下,则不宜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购买涉案房屋的最后一手王五,系×村农民,即涉案房屋及土地经过多次交易最终又回到本集体组织成员手中,并未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且张三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系虚假协议、恶意串通。所以,李四与王五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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