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因为商场标错价签,顾客大军以每台1500元的低价购买了两台原价为2000元的相机,并将其中的一台以1800元的价格转卖给朋友小林。商场发现损失,通过银行刷卡记录找到了...
一、因为商场标错价签,顾客大军以每台1500元的低价购买了两台原价为2000元的相机,并将其中的一台以1800元的价格转卖给朋友小林。商场发现损失,通过银行刷卡记录找到了大军,要求其退回相机或者补偿价差,大军表示不能接受。
1、商场能不能要求大军退回相机或者补偿价差,为什么?
2、大军转卖给小林的相机丢了,该如何处理?能否要求小林补偿?为什么?
二、某中学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100台教学电脑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货款共计50万元,电脑公司在收款10天内将电脑送至中学,如一方违约,应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在随后合同履行期间,学校如期汇款,而电脑公司运送电脑的一辆货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失电脑10台。该交通事故系他人违章引起,电脑公司以遭受意外损失为由,向中学少交付电脑10台。中学对此有异议。
1、电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2、10台电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展开
1、商场能不能要求大军退回相机或者补偿价差,为什么?
2、大军转卖给小林的相机丢了,该如何处理?能否要求小林补偿?为什么?
二、某中学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100台教学电脑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货款共计50万元,电脑公司在收款10天内将电脑送至中学,如一方违约,应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在随后合同履行期间,学校如期汇款,而电脑公司运送电脑的一辆货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失电脑10台。该交通事故系他人违章引起,电脑公司以遭受意外损失为由,向中学少交付电脑10台。中学对此有异议。
1、电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2、10台电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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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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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能,因 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详见合同法54条
2 大军转卖给小林的行为有效,小林是善意第三人,但不是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并因交付而取得说有权,丢了就丢了,不能要求小林补偿,原因如上
二貌似司法考试原题,自己找资料看一下吧,
2 大军转卖给小林的行为有效,小林是善意第三人,但不是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并因交付而取得说有权,丢了就丢了,不能要求小林补偿,原因如上
二貌似司法考试原题,自己找资料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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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不能。这个不属于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因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
商场自己标错价,不是因为对合同事项缺乏显著认识给自己造成损失,作为出卖人自己具有重大过失,所以不是重大误解可撤销。
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商场不能要求大军退回相机或者补偿价差。
2、大军是相机的所有权人,转卖相机的行为有效。小林取得相机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把相机弄丢了,不能要求其补偿。
二、
1、我国《合同法》把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遭受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只是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关于意外事件能否成为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值得探讨。
在合同责任中,意外事故作为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合同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为主要责任形式,在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务人依法仍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意外事故绝对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可以作为承担某种责任形式的免责事由。如因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允许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责任,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本题中,因意外事故致使10台电脑损失,电脑公司不能以意外事故为由少交付10台电脑,否则仍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2、这个是风险负担的问题。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未完成交付,所以风险并没有转移,10台电脑的损失由电脑公司承担。
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不能。这个不属于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因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
商场自己标错价,不是因为对合同事项缺乏显著认识给自己造成损失,作为出卖人自己具有重大过失,所以不是重大误解可撤销。
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商场不能要求大军退回相机或者补偿价差。
2、大军是相机的所有权人,转卖相机的行为有效。小林取得相机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把相机弄丢了,不能要求其补偿。
二、
1、我国《合同法》把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遭受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只是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关于意外事件能否成为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值得探讨。
在合同责任中,意外事故作为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合同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为主要责任形式,在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务人依法仍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意外事故绝对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可以作为承担某种责任形式的免责事由。如因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允许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责任,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本题中,因意外事故致使10台电脑损失,电脑公司不能以意外事故为由少交付10台电脑,否则仍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2、这个是风险负担的问题。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未完成交付,所以风险并没有转移,10台电脑的损失由电脑公司承担。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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