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轨了,写保证书给老婆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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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
乙方:xx
见证人:xx
本人(甲方)在结婚期间,于xx年x月x日遇见xx,一段时间后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被妻子(乙方)xx知道了后,由于我的多次忏悔,妻子原谅了我。我向妻子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出轨现象,如果我再做出婚外情、一夜情等对不起妻子的事,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自愿将家中的所有财产(房屋、汽车等)、子女的抚养权都归妻子xx所有,并给予子女和妻子xx生活费贰拾万元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篇二:出轨保证书范文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
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轨,这份局颤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
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20XX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叫《夫妻“忠诚协议”,
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
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
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
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
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
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
产分割方面桐派败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
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20XX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
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
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
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
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
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
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
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XX)杨民一(民)
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
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如此争论不休,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以笔者浅见,
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羡乎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
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20XX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
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
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
乙方:xx
见证人:xx
本人(甲方)在结婚期间,于xx年x月x日遇见xx,一段时间后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被妻子(乙方)xx知道了后,由于我的多次忏悔,妻子原谅了我。我向妻子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出轨现象,如果我再做出婚外情、一夜情等对不起妻子的事,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自愿将家中的所有财产(房屋、汽车等)、子女的抚养权都归妻子xx所有,并给予子女和妻子xx生活费贰拾万元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篇二:出轨保证书范文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
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轨,这份局颤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
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20XX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叫《夫妻“忠诚协议”,
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
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
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
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
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
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
产分割方面桐派败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
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20XX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
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
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
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
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
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
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
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XX)杨民一(民)
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
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如此争论不休,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以笔者浅见,
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羡乎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
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20XX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
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
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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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次出轨、财产全归老婆。如果是我,我慎尺敬就会要求你写以下、你以为出轨了光靠一些甜言蜜语假装悔过的字糊弄过去吗?你要是诚心悔过。写保证书就写财宽慎产困渣归老婆孩子归老婆你还得每个月给她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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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写清楚为什么原因会出轨先起因万再缘由比如对方年轻貌美体格丰满或性格温顺会照顾人老婆又好久没有同床等等肯定不是一时酒后冲渗棚动,不然你以后别凯租想喝酒了;主要是写的连自己都相信了你的老婆才会看出文中的真诚!盯喊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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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诚心悔悟的话,这个还用别人来教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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