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级别有
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分别体现工资的不同职能,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
(1)职务工资,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我国公务员的12个职务层次,对应12个职务工资档次,每个档次又划分为不同层次的。
(2)级别工资,按照公务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每个级别对应1个级别工资标准。27个级别共对应27个级别工资标准。
(3)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各职务层次、各级别的公务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4)工龄工资,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长,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3.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奖金制度
按照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要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体现不同地区的工资差别;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实行岗位津贴,体现对这部分人员额外劳动的补偿,如对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对基层审计人员实行外勤工作补贴等等,公务员调离特殊岗位后,相应的岗位津贴即行取消;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公务员,在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
4.特殊地区、特殊行业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五个经济特区公务员,还有特区津贴。公务员调出经济特区后,不再执行特区津贴。
(2)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国外职务工资制”。国外职务工资按照外交职衔(即国外职务)共划分为十个级别,每个级别设置三个至五个工资档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还实行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