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陆会议通过的《联邦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题主想问的大概是《邦联条例》。
诞生于1776年7月的《邦联条例》从称谓上就暗示了未来国家的性质:它将是一个松散的13州邦联,而不是一个强大的全能政府。最讽刺的是,条例起草的委员会的负责人、宾夕法尼亚州代表约翰·狄金森拒绝在《独立宣言》上面签字,他认定一个缺少外部盟国和成文宪章的政权不足以称可以为独立的国家,而由他本人负责起草的条例对此并没有多少实际补益。
《邦联条例》草案的第九条规定:各州必须将处理对外事务、宣战、协调州与州之间的边界纠纷、邮政以及印第安人事务的权力移交给邦联国会,各州公民在其他州境内享有与所在州公民相同的特权和豁免权;除此以外,国会再无其他特权。发生战争时,国会有权下令征召海陆军,但不得直接参与动员,而须通过各州提供规定数额的兵力。
国会无权向公民征税,其财政进项系根据人口数量、土地价值和富裕程度向13个州各自分摊。各州的货币发行、银行和贸易业务完全独立,国会无权干涉,亦无权在州政府拒绝财政份额的摊派或征兵时加以惩戒。换言之,中央政府完全是各州的奴隶,一个美国人首先是所在州的纳税人,随后才是合众国公民。
但是即使这样一部完全向州权投降的条例,在申请各州议会批准时候依然遭遇了重重阻力。1777年11月,大陆会议正式通过《邦联条例》但纽约、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等7个州随即提出疑问,到1781年3月,马里兰成为最后一个批准《邦联条例》的州,大陆会议从此也正式更名为“邦联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