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中涉及税收的优惠政策 10
2021-03-24 · 百度认证: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
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2024-08-28 广告
2022-03-30 · 百度认证:免费法律咨询,招募城市合伙人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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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发展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为支持鼓励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生产线宽或投资额大小规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优惠:
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 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
2008 年前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年度从 2008年度起算。享受至期满后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
1、为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新法明确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作为免税收入。
十六、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加速折旧政策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八、捐赠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过渡政策
原税法下,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对此项减免税08年前未执行到期的,新税法实施后可执行到期满。
二十、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