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汇给女方的钱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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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女方的钱可以要回,只要符合要回钱款的法定条件。如果男方给予女方的钱款是彩礼,且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或是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在离婚后男方就可以要回之前赠与给女方的钱款,法院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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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女方的钱可以要回,只要符合要回钱款的法定条件。如果男方给予女方的钱款是彩礼,且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或是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在离婚后男方就可以要回之前赠与给女方的钱款,法院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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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要不回去吧。因为那毕竟是你们的共有财产。所以应该。再一个也不应该往回要了。虽然分开了但是也还是朋友也还应该好好的。成为朋友不应该。有其他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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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真的是把钱给对方的。离婚以后可以想办法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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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会给女方的钱,可以要回来吗?如果既然你们已经离婚了,你再给他汇钱,那就证明是你给予她的赠与他的如果是借款有借条的话,可以要回,如果是你主动增玉的话,那就不能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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