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撤诉裁定,相对人是否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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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xiyufe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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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协委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精于刑事辩护、经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法律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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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的准予撤诉裁定,相对人(即被告)不可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院所作的裁定,只有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才有权上诉,而对于其他的裁定(包括法院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都不可者档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段绝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首燃乱;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院所作的裁定,只有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才有权上诉,而对于其他的裁定(包括法院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都不可者档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段绝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首燃乱;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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