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部委员会人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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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党组织支委人数是有明确规定的。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3-7人为宜。党员超过50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每届任期2年至3年。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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