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和分工会的区别
法律分析:基层工会是基层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行政的重要合作者。不经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组、解散和撤销工会。分工会是这样的,如果贵公司是一个大公司,而且下面有很多分公司,分别在不同地区,那总公司成立了工会,下面的分公司一样可以成立工会,因为按照属地原则,下面的分公司有必要成立工会的可成立工会,如果下面的分公司不想成立工会的,总公司出示成立工会的材料,并上交成立工会的材料复印件给分公司所在地的上级工会即可。如果仅仅是一个公司,没有其他分公司,那只成立一个工会,不可多建,也不能重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