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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 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约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 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 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约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 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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