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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aeb6d9e
2015-03-26 · 超过4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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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的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据此,本题中全字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不应超过26万元,超出部分无效。
(3)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因发生在交付之前,故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5)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亦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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