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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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保留。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改革方向,事业单位将以公益性为主要存在模式,实行政事分离、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职能,只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并通过分类改革达到“优化服务、提质增效”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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