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薪级工资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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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薪级工资等级的确定由任职年限决定,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研究机构的助理研究员到高校被聘为讲师的,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套改年限=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教师工资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关于教职工工资的规定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50—70 年代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中小学、幼儿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高等学校教学人员职务名称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列;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科研人员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中小学教学人员职务名称按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分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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