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卷四十六·郭陈列传第三十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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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武初,钦子躬为廷尉左监,早卒。

躬生宠,明习家业,少为州郡吏,辟司徒鲍昱府。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游,以不肯视事为高。宠常非之,独勤心物务,数为昱陈当世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

三迁,肃宗初,为尚书。是时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

臣闻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眚灾肆赦”。周公作戒,“勿误庶狱”。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乔之仁政。《诗》云“不刚不柔,布政优优”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箠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于令。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宠奏曰:

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并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异自为它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

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宠性周密,常称人臣之义,苦不畏慎。自在枢机,谢遣门人,拒绝知友,惟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

皇后弟侍中窦宪,荐真定令张林为尚书,帝以问宠,宠对“林虽有才能,而素行贪浊”,宪以此深恨宠。林卒被用,而以臧污抵罪。及帝崩,宪等秉权,常衔宠,乃白太后,令典丧事,欲因过中之。黄门侍郎鲍德素敬宠,说宪弟夏阳侯瑰曰“陈宠奉事先帝,深见纳任,故久留台阁,赏赐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赏,而计几微之故,诚伤辅政容贷之德”瑰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为太山太守。

后转广汉太守。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诛讼日百数。宠到,显用良吏王涣、镡显等,以为腹心,讼者日减,郡中清肃。先是,洛县城南,每阴雨,常有哭声闻于府中,积数十年。宠闻而疑其故,使吏案行。还言“世衰乱时,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傥在于是”宠怆然矜叹,即敕县尽收敛葬之。自是哭声遂绝。

及窦宪为大将军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国无不遣吏子弟奉献遗者,而宠与中山相汝南张郴、东平相应顺守正不阿。后和帝闻之,擢宠为大司农,郴太仆,顺左冯翊。

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性仁矜。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者甚众。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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