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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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
一、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的申办条件为:
1、申办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
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2、旅馆房屋须具备独立的门户及通道,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3、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具
备安全防范标准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
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
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
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旅客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
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6、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
同时持有居住证。
7、旅馆经营单位须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旅客须知等制度牌匾悬挂上墙。
二、具备旅馆的申请条件之后,还需要准备的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3、经营场所位置图、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施产权证明,
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安装旅客信息上传系统的发票及安装协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制定的安全保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可疑人员报告制度、财务保管制度、会客
登记制度以及身份证查验制度的文本。
8、从业人员登记表,
9、治保人员登记表,
10、派出所与旅馆签定的治安管理责任书到属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一、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的申办条件为:
1、申办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
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2、旅馆房屋须具备独立的门户及通道,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3、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具
备安全防范标准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
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
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
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旅客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
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6、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
同时持有居住证。
7、旅馆经营单位须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旅客须知等制度牌匾悬挂上墙。
二、具备旅馆的申请条件之后,还需要准备的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3、经营场所位置图、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施产权证明,
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安装旅客信息上传系统的发票及安装协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制定的安全保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可疑人员报告制度、财务保管制度、会客
登记制度以及身份证查验制度的文本。
8、从业人员登记表,
9、治保人员登记表,
10、派出所与旅馆签定的治安管理责任书到属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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