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机关可以作为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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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ond0418
推荐于2017-09-25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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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可以作为行政主体,但它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国家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时,它与另一方之间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相同的,国家机关在很多时候同样也会作为行政相对人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例如,对国家机关所驻地的水电费征收等。
因此,国家机关可以作为行政相对方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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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yue
2006-02-11 · TA获得超过83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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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行政管理的被管理方.
比如公安局违归占地建房,那么就可能受到主管建设和土地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如果公安局对处罚不服,就可以去起诉建设,土地管理机关.所以说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或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要是行政机关.
以上例子,就是所谓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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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年以后3000
2006-02-11 · TA获得超过484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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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导和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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