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照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地方、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相同的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上零散的树木和幼苗,按照被征用土地所在省、自治地方、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上的附属建筑,按照原有规模、标准或者恢复原有功能的原则给予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建造基本住房的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