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与同居有什么区别,通奸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除特殊情况外,通奸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把通奸列为犯罪行为范畴。
一、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一般为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
三、通奸构成犯罪的特殊情况:
(一)“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通奸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二)“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三)“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通奸的,以重婚罪论处。
四、通奸和同居的区别:
(一)同居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通奸则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二)同居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通奸的男女双方一般不在一起生活,只是偶尔发生性关系;
(三)同居一般是公开的行为,而通奸是隐蔽的、偷偷摸摸的行为;
(四)同居一般是有固定的住所,而通奸则没有固定的场所,一般可能在酒店开房,或者在一方的住所地。
(五)同居一般不会构成重婚罪,而通奸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六)同居生活法律并未禁止,道德也不会谴责,而通奸行为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就属于通奸,男女两人都是未婚者、或无配偶者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称为通奸。
通奸,指的是有配偶的男性或者女性违背各自的夫妻忠实义务,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常而言,就是我们所说的“出轨”和“一夜情”。通奸行为一般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一方为有配偶的夫或妻,另一方为婚姻外的第三人(异性);2.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通奸的法律性质
其实在我国古代,通奸不仅是犯罪,而且是大罪。《尚书》记载显示,对于通奸者,处以宫刑。这是十分严厉的刑罚。另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国时期,当时的法律也把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对通奸者,“处以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直到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才将通奸罪从刑法中废除。
因此,通奸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应当处在道德范围内调整的行为。但是,《刑法》没设通奸罪,不等于法律对于通奸就持放纵态度。通奸的后果通常会涉及三方主体,夫、妻以及与夫妻一方通奸的第三者。而且,通奸行为往往不止一次,只要没被自己的配偶发现就经常是持续性的,甚至有时会构成刑法明文规定的重婚行为。此时就不能对通奸网开一面了。
通奸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笔者斗胆结合法律,谈一下通奸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1.违背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请求通奸的夫或妻一方赔偿《婚姻法》第4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就要求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单以通奸对应的行为来看,夫或妻都具有不与对方以外的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的义务。
虽然说法律不支持拿两性关系作为协议的筹码,但是在婚姻的忠诚领域却另有考虑,这也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的救济手段。不过条件也是非常严格,总的来说在实际生活当中已经形成了如下规则:在婚姻缔结之初,夫妻书面订立忠诚协议,并规定违反忠诚协议,另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应当支持。
2.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通奸行为,第三者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者以通奸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会破坏夫妻二人本来和谐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一方不再与另一方构成平等的、为社会所承认的配偶关系。通奸行为是对夫妻配偶权的侵犯。《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包括配偶权)
基于此,笔者斗胆认为,无过错的夫或妻有权利请求通奸的第三者,以及与第三者共同破坏家庭的夫妻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外,通奸如果演变为同居状态,则法律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各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通奸演变成同居的法律后果
我们这里说的同居,指的是夫或妻一方与第三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共同生活的状态。另外,实际生活中往往对这种生活状态还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不过笔者不敢苟同,发生了性关系后再继续生活,这已经是“夫妻名义”了,不需要双方明确表达出来。
一般而言,这种同居有如下后果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也就是说,一方起诉离婚,而且举证说对方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同居,则法院对此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