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交了一年还没拿到房产证怎么办?
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条例同时明文,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地税部门提醒各位购房者,只要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房产证未办理时也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扩展资料: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