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的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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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_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_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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