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意外死亡是怎样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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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的,该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补偿待遇:1.丧葬补助金本人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配偶4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补偿待遇:1.丧葬补助金本人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配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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