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防疫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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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合肥人员,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主动配合辖区做好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所在城市信息。非必要不前往此类地区,如确需前往,应在出发前和返回后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2、做好个人防护。广大市民朋友继续加强自我防护,坚持“防疫三件套”,继续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牢记“防护五还要”,牢记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
3、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我市已经全面开展各类人群以及加强免疫接种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市民主动接种,为构建免疫屏障贡献一份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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