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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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推荐、评审和授予。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三个奖项: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专利奖。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十分之一;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特等奖授奖项目木超过5项,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市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特等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

  市专利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前款第(四)项奖励只授予组织。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专利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三章 推荐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大中型企业;

  (三)驻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五)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六)行业协会、学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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