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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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百度认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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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局)的工资管理,合理使用工资基金,促进工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工资管理是指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对职工工资的发放实行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包括:制定局工资政策、改革工资制度、下达工资计划、进行工资调整、检查工资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和交流工资工作经验,以及有关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制度等工作。第三条 工资管理范围包括: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工资管理范围。第四条 工资工作事关大局,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工作都要服从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法规和政策,不得自行其是。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代管、挂靠的单位。第二章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第六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海洋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劳动工资、人事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第七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根据海洋工作计划、 职工人数计划以及职工工资总额增减的情况进行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实际开支数额
  (二)计划期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
  2、转正定级增资;
  3、工龄、教龄和护龄津贴;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
  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
  6、晋职晋级增资;
  7、增加奖金;
  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
  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计划期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
  2、掉尾工资;
  3、减补员工资差额;
  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
  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
  6、其他。第八条 工资总额计划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工资总额计划要以正式文件申报并附说明。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基层单位在当年七月底前向分局申报,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在八月底前向局申报,局汇总后在九月底前上报人事部和劳动部。
  (二)局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部和劳动部下达,再由局分别下达到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各单位按照工资管理程序逐级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三)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由于职工人数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办理。未经上级批准,原计划不得突破。
  (四)调整工资的增资指标,每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工资政策和时间安排,专项下达。增资指标下达后,要相应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第三章 工资基金管理第九条 工资基金,是基层单位用作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专用基金,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保留工资、停工工资以及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支取的工资要逐一登记。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年度和季度使用计划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基层单位按照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第十二条 在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为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报主管部门先行核定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局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第十三条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
  (一)局机关及驻京、津地区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劳动工资处审批。
  (二)分局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或局委托分局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分局下属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分局或分局委托下属单位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研究所、中心等单位(不含京、津地区)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委托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委托关系,并接受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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