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树林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树林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域。
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区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区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参与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协调红树林保护区和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
林业、公安、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4-09-26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