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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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
(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1日国税函〔1997〕478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10月10日新地税征字〔1997〕037号通知转发)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如何规定?
公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
(1)陆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
(2)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海运包括**运输和沿海运输。**运输的纳税人为中国**运输公司所属大连、天津、广州、青岛、上海分公司,就是**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沿海运输的纳税人为经营沿海运输业务的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私营海运企业、个体海运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内河运输的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
装卸搬运的纳税人为: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运、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工商企业、联运企业、物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2、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确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航空运输纳税人应注意的是:
(1)民航售票单位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向当地缴纳营业税。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一律为承运的航空公司。
(2)民航地面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货运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4、计税依据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联运业务的营业额是指运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的余额。
注: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2)跨境运输的营业额是指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对搬家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6、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交通运输业按3%征收营业税。
7、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税率分为: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取得的交通运输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5%。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七、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八、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九、个人所得税
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
(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1日国税函〔1997〕478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10月10日新地税征字〔1997〕037号通知转发)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如何规定?
公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
(1)陆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
(2)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海运包括**运输和沿海运输。**运输的纳税人为中国**运输公司所属大连、天津、广州、青岛、上海分公司,就是**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沿海运输的纳税人为经营沿海运输业务的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私营海运企业、个体海运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内河运输的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
装卸搬运的纳税人为: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运、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工商企业、联运企业、物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2、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确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航空运输纳税人应注意的是:
(1)民航售票单位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向当地缴纳营业税。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一律为承运的航空公司。
(2)民航地面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货运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4、计税依据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联运业务的营业额是指运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的余额。
注: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2)跨境运输的营业额是指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对搬家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6、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交通运输业按3%征收营业税。
7、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税率分为: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取得的交通运输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5%。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七、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八、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九、个人所得税
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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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交通运输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担负着社会生产、生活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工作。在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战役中,众多运输企业在自身受到疫情冲击、经营受困的情况下,为保证防疫物资及时运输,保障经济、社会有序运行,依然选择了负重前行。
受疫情影响,整个交通运输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客运输企业受冲击较大,尤其是民航旅客运输相关企业和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二是货物运输方面,部分大型货物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小,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中小运输企业。随着疫情缓解,各工厂复工、复产,中小运输企业的经营困境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为有效应对疫情,财政部 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文件,以帮助相关企业减轻税负,缓解疫情给企业造成的冲击。
下面就交通运输业相关企业在疫情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税收实务问题及解决方案做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01PART交通运输企业本次疫情相关涉税支持政策(一)增值税1.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2.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二)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上述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免征增值税外,附加税也同时免征。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三)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企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而发生的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如:民航旅客运输相关企业、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及部分中小运输企业,如果发生年度亏损的,该部分亏损最长可结转至2028年弥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02PART相关税收征管便民措施上述免税政策无需办理备案,但需要在征缴期限内申报免税信息。(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具体的申报信息表单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之增值税免税额填写表单(二)一般纳税人之增值税免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表单(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表单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其具体样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03PART执行风险提示(一)注意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国家现阶段颁布的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均有着特定的业务范围或特定对象。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符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甄别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业务或者为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业务,提醒企业关注本区域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相关防疫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建议企业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注明属于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业务,以享受该支持政策。
(二)注意分开核算管理交通运输企业需要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业务进行相对独立的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尤其是涉及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交通运输,建议在会计科目中增加“免税收入”明细科目,以区分企业的其它应税收入。相关运输企业注意留存货物运输合同、运输物资清单、签收单、发票等资料,以备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三)注意发票使用管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
(四)注意相关增值税进项处理对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并且应在增值税申报表相应栏里填写进项税额转出信息。(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如果企业存在免征增值税收入,但是无法划分免税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五)妥善处理因疫情导致运输合同解除相关涉税事宜由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将导致大量相关运输合同的解除或者延期履行。1.如因疫情导致运输合同无法履行而提前解除合同,企业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或全部冲红(依据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程序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2.若因此次疫情,合同双方协商延期履行,建议运输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或全部冲红。(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
04PART其他政策建议 众多交通运输企业在此次疫情期间受到了较大冲击,为缓解企业损失,经过梳理,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建议因疫情造成的停运车辆及船舶免交车船使用税受疫情冲击,大量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船舶停运,相关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希望政府出台政策,对因疫情造成的停运车辆及船舶免交车船使用税。例如: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该《通告》对奥运期间停运的车辆分情况给予了减征车船使用税。目前疫情属国家一级紧急状况,是否可以出台类似政策,以减少运输企业的支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建议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旅客运输企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此次疫情,旅客运输企业受冲击较大,尤其是民航旅客运输相关企业和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上述两个行业,由于跟旅游业关联紧密,未来行业恢复期将会很长,急需国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扶持措施。如“非典期间”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建议国家出台针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游轮旅客运输业务发布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措施。
受疫情影响,整个交通运输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客运输企业受冲击较大,尤其是民航旅客运输相关企业和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二是货物运输方面,部分大型货物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小,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中小运输企业。随着疫情缓解,各工厂复工、复产,中小运输企业的经营困境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为有效应对疫情,财政部 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文件,以帮助相关企业减轻税负,缓解疫情给企业造成的冲击。
下面就交通运输业相关企业在疫情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税收实务问题及解决方案做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01PART交通运输企业本次疫情相关涉税支持政策(一)增值税1.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2.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二)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上述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免征增值税外,附加税也同时免征。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三)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企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而发生的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如:民航旅客运输相关企业、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及部分中小运输企业,如果发生年度亏损的,该部分亏损最长可结转至2028年弥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02PART相关税收征管便民措施上述免税政策无需办理备案,但需要在征缴期限内申报免税信息。(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具体的申报信息表单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之增值税免税额填写表单(二)一般纳税人之增值税免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表单(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表单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其具体样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03PART执行风险提示(一)注意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国家现阶段颁布的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均有着特定的业务范围或特定对象。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符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甄别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业务或者为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业务,提醒企业关注本区域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相关防疫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建议企业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注明属于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业务,以享受该支持政策。
(二)注意分开核算管理交通运输企业需要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业务进行相对独立的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尤其是涉及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交通运输,建议在会计科目中增加“免税收入”明细科目,以区分企业的其它应税收入。相关运输企业注意留存货物运输合同、运输物资清单、签收单、发票等资料,以备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三)注意发票使用管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
(四)注意相关增值税进项处理对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并且应在增值税申报表相应栏里填写进项税额转出信息。(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如果企业存在免征增值税收入,但是无法划分免税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五)妥善处理因疫情导致运输合同解除相关涉税事宜由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将导致大量相关运输合同的解除或者延期履行。1.如因疫情导致运输合同无法履行而提前解除合同,企业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或全部冲红(依据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程序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2.若因此次疫情,合同双方协商延期履行,建议运输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或全部冲红。(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
04PART其他政策建议 众多交通运输企业在此次疫情期间受到了较大冲击,为缓解企业损失,经过梳理,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建议因疫情造成的停运车辆及船舶免交车船使用税受疫情冲击,大量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船舶停运,相关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希望政府出台政策,对因疫情造成的停运车辆及船舶免交车船使用税。例如: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该《通告》对奥运期间停运的车辆分情况给予了减征车船使用税。目前疫情属国家一级紧急状况,是否可以出台类似政策,以减少运输企业的支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建议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旅客运输企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此次疫情,旅客运输企业受冲击较大,尤其是民航旅客运输相关企业和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上述两个行业,由于跟旅游业关联紧密,未来行业恢复期将会很长,急需国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扶持措施。如“非典期间”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建议国家出台针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游轮旅客运输业务发布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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