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私造的刑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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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溶溶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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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之作《竹刑》。

在子产“铸刑鼎”之后。《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曰:“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

故言‘竹刑’。”孔颖达《正义》曰:“昭六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今邓析别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若用君命遣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独专其名。驷歂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不为作此书也。”

按《左传》的记载,邓析所作之《竹刑》,似乎是一部刑法典,而后人也确实是这么认定的。钱穆说:“是驷歂之诛邓析,正为其教讼乱制。然必子产《刑书》疏阔,故邓析得变易是非,操两可,设无穷,以取胜。

亦必其《竹刑》较子产《刑书》为密,故驷歂虽诛其人,又不得不舍旧制而用其书也。”无论是《左传》说邓析“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正义》说邓析“改郑所铸旧制”,还是钱穆说“《竹刑》较子产《刑书》为密”,所以邓析虽然被杀。

但郑国仍用《竹刑》替代了子产的“刑书”等说法,都是将《竹刑》视为一部法典,与子产代表国家所铸之“刑书”相类。

目前的法史学界也因袭了这种观点,视《竹刑》为法典,认为“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它的出现是“又一次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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